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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师教文[ 2006 ] 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鼓励教师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加强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教改立项管理的一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项目管理体系。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订“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指南”,作为教学建设与改革方向的宏观建议。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成果加以宣传推广。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2、应能全过程承担项目实施的组织与指导,并完成项目计划中的各项任务;

3、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程序:

1、根据学校的立项指南,结合各院系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求,组织教师参与立项的申报。

2、项目申请人填写申报表,由所在院系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书面申请,并附电子版。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项目的主持人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4、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5、其它已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并按财经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中所列经费支出类别如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财经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期保质地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规定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请示,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项目主持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1、项目研究质量低劣,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2、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研究成果主报告,必要的附件、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由教师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本院系有关专家5人以上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项目结题申请书、成果研究主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教务处。实践性项目的评审意见需说明该项目是否适合在本院系或在我校实施与推广,并提出实施或推广计划。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第六章 成果宣传、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择优推荐校级项目的优秀成果申报市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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