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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俱乐部管理办法

师教文[ 2004 ] 1004号

为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教学计划的若干意见》(师校发〔2003〕27号)文件关于“美育课程模块”要求,保证本科生完成《大学美育》课程课外活动部分内容,实现课程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大学美育课程是必修课程,四年不断线,由“课堂教学”和“课外艺术俱乐部活动”组成。“课堂教学”与“课外艺术俱乐部活动”考核全都合格才能获得大学美育课程学分。

2. 学校组织若干课外艺术俱乐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二、三年级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4次以上艺术俱乐部活动,并以学生艺术活动卡记录的项目、时间为准进行考核。四年级学生凭会员证可自由参加。

3. 学生同一学年内只能选择在一个俱乐部登记并参加该俱乐部活动。俱乐部会员每学年登记一次,重新登记时可选择参加其它艺术俱乐部。

4. 学生可参加在校团委注册的艺术类社团的活动,经校团委出具证明,教务处认可后,参加此类艺术类社团活动可冲抵《大学美育》的“课外艺术俱乐部活动”。原则上一学年社团活动可冲抵一学年艺术俱乐部活动。

5. 本办法从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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