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条例 ( 2007 年 8 月修订)
师教文 [ 2007 ] 14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5]1 号),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 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总结多年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团(组)旨在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及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院(系)二级督导专家组成。学校教学督导团专家一般为 20 - 30 名,由学校聘任。院(系)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为 2 - 3 名,由院(系)聘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团专家的选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院(系)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督导专家应由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教学水平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教授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应“以督促管”,通过深入课堂听课、开展专项检查与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并向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要“以导促建”,在督的基础上,总结和分析深入教学第一线所发现的问题,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决策咨询,并在督促教师遵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风建设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主要负责全校课程,尤其是学校平台课程的督导工作。院(系)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院(系)平台课程的督导工作。学校、院(系)教学督导专家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实现“管建结合,重在发展”。
第九条 督导团专家每周听课不少于 5 学时,督导组专家每周听课时数由各院(系)按需要自定,每次听课均需完成听课记录。
第十条 督导专家每两周将听课记录送交教务处,以便汇总听课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院(系)。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院(系)反馈信息;每月召开一次督导专家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向校督导团专家支付酬金,院(系)可用流动编制经费支持督导组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允许单位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申诉。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
20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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